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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》

时间:2018-09-20点击次数:3836


一、出台背景及特点

 

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,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。2016年12月23日,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《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〕98号),提出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,明确了建设的方式、路径和突破口,要求各地各部门整合个人诚信记录的条块分割状况,借助网络信息平台形成整体合力,让守信者一路畅通,让失信者寸步难行,促进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个人自觉的行为规范。

 
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指导意见》,省发展改革委在听取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建议的基础上,研究起草了《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经征求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,进行了修改完善,形成了送审稿。《实施意见》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:一是突出基础性。强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、依法实行实名登记制度,加强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建设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等方面的内容,为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。二是注重可操作性。对照国家指导意见,将个人诚信体系基础建设、奖惩机制建设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等建设任务,逐项细化实化,力求做到可行管用。三是体现我省特点。在国家《指导意见》基础上,注重与我省规划任务、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相衔接。同时针对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度不高、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不快等实际情况,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。《实施意见》经省政府同意,并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
 

二、《实施意见》主要内容

 

《实施意见》共分七个部分。

 

(一)总体要求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,是一项长期性、系统性、复杂性工程,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,共营共建。《实施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,明确了坚持政府推动,社会共建;重点突出,全面推进;共享应用,奖惩联动;依法保障,规范建设的基本原则。

 

(二)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基础建设。包括5项任务,即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,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;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,推进所有公民统一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和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,并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;此外,《实施意见》还部署了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、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、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等三方面任务。

 

(三)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。《实施意见》提出政府部门要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等6个重点领域,选树诚信典型,激励诚信个人,实行“绿色通道”和“容缺受理”等便利服务措施。

 

(四)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。主要是提出了对恶意逃废债务等6个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,推动形成市场性、社会性约束和惩戒,并提出了具体措施。另外,《实施意见》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,并将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,推送至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作为政府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。

 

(五)完善个人信息安全、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。个人信用信息泄露,被不法分子利用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,被社会广为诟病。《实施意见》提出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、隐私安全的保护,要求加大对相关政府部门及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,明确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。提出加快推进个人隐私保护立法,对泄漏、非法贩卖、窃取、采集、加工、使用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处罚打击力度。同时,强调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纠错、修复机制,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、行政复议、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。

 

(六)加强个人诚信教育。《实施意见》以营造氛围到宣传引导,再到教育推动为主线,层层递进,对弘扬诚信文化、注重诚信宣传、加强校园诚信教育、开展信用培训等工作进行了部署,营造“守信者荣、失信者耻、无信者忧”的社会氛围。

 

(七)强化保障措施。《实施意见》从加强组织推动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、强化督导考核等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,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工作,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、信息应用、信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, 同时还要定期考核,确保推进。

 

三、《实施意见》出台意义

 

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,是支撑社会道德的支点,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。诚信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,维系着社会秩序。《实施意见》的制定,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《指导意见》的具体体现,必将进一步夯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,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发展。